2005年3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能否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
  李女士问:
  我与丈夫已结婚10多年,生有一小孩。三年前,我丈夫有了外遇。不久前,我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。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给我精神损害赔偿。
  本报作答:
  《婚姻法》第46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”根据法律规定,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只能是离婚夫妻中有过错的一方,第三者不属于此项诉讼的当事人,因而你不能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。